法院是政府的职能机构吗?

如题所述

可是,近日去某地出差,发现当地出版的《工商消费万事通xxZo以)》电话薄中,对此问题却作了“肯定”回答。 《万事通》的编辑者将“政府机构及社会团体”的电话目录分为九大类:第一类是“中国共产党”,第二类是“人民政府”,第三类是“人民代表大会”……,第七类是“其他政府职能机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被放在这一类与“工商、海关、税务、派出所、公证、劳教监狱”等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下级部门“平起平坐”的!作为一名法官,看到国家的正式出版物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专门机关如此“定位”,自然是感慨万千。 据悉,类似将“两院”的地位“降格”的事例比比皆是:有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政府各部门”发文或通知开会时,大都是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视为“政府各部门”发号施令的,有的甚至要求“两院”必须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一样在完成“创收”任务后方可得到财政的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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