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保  护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2
广东省专利条例的第四章主要涉及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确保发明和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规定,一旦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相同或具有等同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用于商业生产。等同技术特征指的是以基本相同手段实现相似功能且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特征。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以相似设计实施专利,这里所说的“近似”是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的设计。

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这些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如制造、销售等支持行为。

当专利权受到侵犯时,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通过协商、法院起诉或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程序要求明确的请求人、被请求人、请求事项和证据等条件。

专利行政部门在处理纠纷时,有权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查阅资料等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封存、暂扣等措施以防止损失。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和申辩,专利行政部门需充分考虑并作出相应决定。

处理案件的方式包括调解、命令停止侵权、驳回请求等,如果侵权成立,会强制侵权者停止相关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对于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依法上诉,否则专利行政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展会期间的专利侵权纠纷则有特殊处理方式,如调解、协议裁决或行政处理,展会期间的具体办法将在条例施行一年内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最后,专利权人和相关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专利权,如以现有技术申请专利、强制专利实施者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等行为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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