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扩展资料:
案例:湖南株洲县多名党员被判刑被开除党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伤害他人致残、故意损坏财物,湖南株洲县纪委2日通报,多名党员因犯罪受到法院处以刑责后,被追加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据通报,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株洲县龙潭镇太田村党员王友良,通过自己推介、他人介绍等方法,以支付融资方3分或3分以上月息的条件,采取个人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吸收存款总计1343万元。此后,王友良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此外,2014年4月,株洲县龙船镇王十万村党员文红村在与他人争吵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致对方十级伤残。此后,文红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3年9月,株洲县龙船镇王十万村党员姜志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意损毁公司财物,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株洲县纪委表示,上述党员均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犯群众利益,已被追究刑责。同时,他们的行为也构成严重违纪,近日对上述涉案党员追加了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湖南株洲县多名党员被判刑被开除党籍
党员被判刑的,基本会被开除党籍的,不开除是例外。党员也属于政治权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