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律师好哦
我想请问一下,我在一家房产公司做销售,是2010年8月12日进的公司,开始说试用期是两个月工资1000。进公司以后公司帮我们买了很多牌子的工作服,[color=Red]让我们交了1000块押金[/color],说一年以后退给我们(没有给我们开任何收据),这个应该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吧。
试用期两个月后,公司拿了一份合同给我们签,签的时候上面全是空白的,什么都没填。[color=Red]而且只有一份,我们自己没有[/color],应该签的是一年的。这个应该也不符合规定吧
试用期过了公司一直说买保险,但现在已经2011年1月了,还是没有给我们买,按照规定公司是不是试用期就应该给我们交社保?如果我因为公司没给我买社保辞职,是不是应该算公司违约?如果以后公司给我补交的话,我应该承担的部分是不是我应该自己补上?
劳动法规定每月的工作时间21.75天,每天8个小时计算。我们现在每天工作7个小时,一个星期6天,按时间算我们应该超过规定时间,但重来没有加班工资,国家法定假日也不给我们放假,我想这个也是不和规定的吧?
我想请问一下 我这种情况如果是我自己不想干了,公司应该给我什么补偿?
如果是公司开除我 公司应该给我什么补偿啊?
参考资料:详见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9条、第38条、第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