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措施。新建、改建或扩建民用机场必须遵循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安全保卫设施的建设要求,第九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十条强调了机场开放使用时的安全保卫条件。机场必须设有机场控制区,配备专职警卫人员,确保区域安全。此外,还要求设有防护围栏、巡逻通道,以及符合标准的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装备,以及与运输量相适应的安全检查机构和检查设备。消防组织也需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一、十二条详细描述了机场控制区的分区管理,包括候机隔离区、行李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每个区域都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控制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具体措施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了人员和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严格规定,所有人员必须佩带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并接受检查。在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人员、车辆需遵守指定路线和停车规定,以保证航空器的安全。



第十五条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警卫责任,以及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航空器警卫交接制度。同时,强调了机场内禁止的七类行为,包括破坏安全设施、在禁区内狩猎等,以及扰乱机场秩序的行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是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的条例。于1996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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