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合同

如题所述

商业特许经营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由《管理条例》第11条明确指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尽管《合同法》第36条规定,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只要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仍可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订立书面合同就无效。

根据《管理条例》第12条的要求,特许经营合同必须包含被特许人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款。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北京高院的《指导意见》提供了指导,即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除非他们已经实际使用了经营资源。这为被特许人行使解除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他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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