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常识内容选读

如题所述

为了规范旅行社运营,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早在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接着,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又推出了我国旅游业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并在2001年进行了修订。为了更深入贯彻这一法规,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规定,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形成了一套围绕旅行社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一、旅行社的定义及其法律特性


(一)旅行社的定义


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解释,"旅行社是指具有营利目的,专门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这里的旅游业务包括为旅游者办理出入境和签证手续,招揽并接待他们,以及提供包括食宿、购物、娱乐等在内的有偿服务活动。


(二)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征



    1. 旅行社是受许可的行业。设立旅行社需要满足《条例》规定的条件,经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获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才能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实体。
    2. 旅行社是专门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其核心业务包括代办旅游手续、招揽游客和接待服务。招揽是指旅行社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宣传和推广,吸引旅游者;接待则是根据与旅游者的协议,为他们安排旅行活动并提供导游服务。
    3. 旅行社具有营利性质。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旅行社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经营过程中,旅行社必须对经营成果负责,享有相应的经济权利。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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