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实行了哪些制度

如题所述

  分封制
  周初大分封 东征结束后,周公按原来的计划,在东方修建洛邑(河南洛阳市东),以加强对东方的监督。又在洛邑以西修建王城(洛阳市内),以军队八师驻守,作为朝会东方诸侯的东都。 于是,西起岐阳,东到圃田,所有渭、泾、河、洛地带,都成为周的王畿。关中的镐京被称为“宗周”;东都王城被称为“成周”。 周公为了加强对全国广大地区的统治,便实行大分封,以作为王室的屏藩。首先,对于殷都旧地,以朝歌为中心,封给武王弟康叔,建立卫国。 分封七十一国 东方以商丘为中心的商代宗邑,分封给旧殷贵族中反对纣王的微子启,称为宋公,使他保持商人的宗祀。 周公自己受封以今天山东曲阜为中心的鲁国,命长子伯禽前往。受封时,又分有“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具备有周王室的各种文物制度。鲁国成为代表王室镇抚东方的大国。 在海、岱之间的薄姑故地,由师尚父受封,在营丘(山东临淄北)建立齐国。对于违抗王室的侯伯之国,齐国有征伐的特权。 河东地区,是北通太原防御群翟部落内侵的前哨。为了加强镇守,封成王同母弟叔虞于唐国故地,建立晋国。 据荀子说,周初分封了七十一国,姬姓之国共有五十三个,占了其中的绝大部分。而在姬姓之国中,属于文王诸子的有十六国;属于武王之子的有四国;属于周公后裔的有六国。这些封国大小不等,有的是畿内的采邑。它们广泛地分布在中原地区内,与众多的旧国错杂在一起,这就直接加强了周王室的统治力量。 四方统治 周王室除了加强广大“东土”的统治之外,又扩展了它的“北土”和“南土”。在北方,为了加强控制燕山南北和辽西一带的戎翟部落,周王封召公奭于蓟(北京市西南),建立燕国。 在南方,为了加强对巴、濮、楚、邓等部的控制,在淮水上游建有蒋、息等同姓国,在唐、白河流域建有申、吕等姜姓国,还在淮、汉之间建有“汉阳诸姬”,在大江下游的江东地区,在文王以前,就有太王的长子太伯和次子仲雍渡江南下,在太湖沿岸建立吴国。 在周王朝统治下,还有大量的旧国。仍然保持原来的地位不变。
  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的发展 宗法制度是在父权家长制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起来的,由它构成了奴隶主贵族的等级阶梯,形成为中国奴隶社会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到了西周时期,这一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达到完备的程度。 依据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统治者,又是全体姬姓宗族的“大宗”,即最大的族长。他既代表社稷,又主持宗庙的祭祀。 天子的宗庙,祭祀自始祖以来的历代祖先,是全国规模最大、地位最高的祭祀祖先场所,称为“太庙”。历代祖先,以始祖为中心,按昭穆排列,都有一定的地位,只有天子才有这种祭祀列祖列宗的特权。 宗法关系 历代的周天子应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天下“大宗”的地位。其他诸子有的受封为诸侯,有的在畿内分得采邑,在王室担任官尹,称为别子。他们分别在自己的封地内建立宗庙和相应的政权机构,分成若干新的别宗,各有自己的“氏”号,受封的别子成为这些别宗的始祖,其爵位和封地亦由嫡长子继承。这些别宗的宗子,对周天子而言,他们是“小宗”。而在自己的宗族内,则为族长,就是“大宗”。 在诸侯国内,国君又分封自己的兄弟以采邑,建立卿大夫之家。这些卿大夫在自己的封邑内立有家庙,统率自己的家族,对国君而言,他们又是诸侯国内的“小宗”。 卿大夫以下,还可分出他们的家属,建立各自的父权家长制家庭。这种家庭各有一定的田地,家长就是士。所有的士都要尊奉所属家族的卿大夫为宗子。 士以下,就是各级宗子的比较疏远的宗族成员,他们就成了一般的平民。 “尊祖”和“敬宗” 这种层层的相属宗法关系,使族权和政权合一。于是,“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左传》桓公二年)奴隶主贵族的等级制度,就是依据这种宗法关系来确立的。这样就形成了奴隶制国家的体制。 由于奴隶制国家体制与奴隶主贵族的宗法关系密切联系在一起,所以各级奴隶主贵族必须十分重视这种宗法关系,尊奉他们共同的祖先,树立牢固的“尊祖”观念。而直接继承祖宗的事业,代表全族最大利益的,就是周王室这个全国最大的“大宗”和周王这个地位最高的“宗子”。 各级“小宗”都必须结合在周王的周围,对周王无限的崇敬。等而下之,其他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为核心,表示“尊祖”和“敬宗”。因此,“尊祖”和“敬宗”,就成了维护宗法制度的基本信条。 宗法关系延伸 以周王为首的姬姓贵族,在整个奴隶主贵族阶级中占居首要的地位。但是这并不排斥异姓贵族。一方面,宗法制度的原则,通行于所有的百姓贵族;同时,在姬姓贵族与异姓贵族之间,还要通过婚姻关系,结成亲戚之国,用以加强联系。这种通婚关系,是对宗法关系的补充。 依据宗法制度的嫡庶、长幼、亲疏等项关系,确定奴隶主贵族的贵贱、大小、上下各种等级区别。这些等级区别,形成为奴隶制度的各种名分。按照名分,也确立了伦理规范和礼法制度。
  井田制
  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古代奴隶制国家的垦田是有限度的,主要集中在一些都邑的周围。特别是王都和诸侯国都的近郊,比较好的熟田大都集中在这里。这些良田,都是经过精心的疆理,按正南北和正东西的方向,有纵横交错的大小道路和灌溉沟渠,整治成十分方正的大小相连的方块田,这就是标准的井田。 井田的疆理,一般是以每一方块为一百亩(约合今三十一亩多),作为一个耕作的单位,称为一田。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面积约为一平方里。十井称为一成,百井称为一同。也有以一田为一夫,十夫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作为计算大田的单位的。 关于田地疆理,一定要考察土宜,使能充分发挥地利,而不能拘泥于一定的格式。如对郊外比较荒野的地区,在那一带开垦不久的一些田地,就应当依据土地的肥瘠和整治的程度,进行合理的休耕轮作,要实行定期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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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23
分封制 宗法制 和世袭制
第2个回答  2011-01-16
分封制 长子继承制
第3个回答  2011-01-16
分封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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