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情订婚退婚的法律知识

如题所述

如果隐瞒了法律明确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无效。
按照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有两种:(一)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二)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第二种是一种笼统的规定。主要根据《母婴保健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
《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

二是取消婚检与《母婴保护法》精神相违背。《母婴保健法》中仍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优于《婚姻登记条例》,但在实践中却没有很好执行。目前的自愿婚检而不是强制婚检,给艾滋病感染者骗婚创造了条件。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有无疾病,是否结婚,决定权交到结婚者手中。让婚姻当事人自己对自己的婚姻负责。由于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哪些疾病,在婚姻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新条例对婚检不再做硬性规定,所以,今后在婚姻登记时结婚的决定权更多地掌握在结婚双方的手中,给一方有重大疾病特别是艾滋病等骗婚以可乘之机。

三是对患有艾滋病等严重威胁婚姻一方生命健康权的婚姻当事人,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有告知对方的义务。如不如实告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个问题在血液传播、吸毒、性混乱、多性伴等而导致艾滋病猖狂的今天,更显得紧迫。当然笔者不是说艾滋病人及感染者没有追求幸福婚姻的权利,但你的幸福不能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在双方相爱、双方知情、双方愿意、采取必要预防措施(比如限制生育)这三个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允许他们结婚,那笔者也祝福你们。

目前虽然婚姻法对于一方隐瞒疾病而让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自己结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国家一直没有公布新的禁止结婚疾病,各级法院掌握的还是旧有的麻风病、花柳病、淋病、梅毒、严重精神疾病等疾病,艾滋病、非典等均未明确列入。只是参照《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执行,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些障碍。

四是故意损害他人健康剥夺他人生命而因为刑法没有规定相应罪名,而不能追究一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现行刑法规定罪行法定,艾滋病感染者明知艾滋病是高死亡疾病,艾滋病的传播渠道又是性传播,而不告知骗他人与己结婚,是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但却得不到相应惩罚,对该案例中的女医生等当事人严重的不公平。就是她打民事赔偿官司赢了,多少钱能买到健康、青春和生命,更不用说精神损害是多少钱也赔偿不了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1-01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
1. 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
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
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
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
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
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
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
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
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
婚。
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
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6.麻风病,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结婚
的疾病。当然,现在医学发达了,认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
染病,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
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
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
染性疾病。
关于有生理缺陷(即无性行为能力)能否结婚,第一部婚姻法是
作了禁止性规定的。但因为生理缺陷不属于疾病,且无传染、无遗传,
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取消了这项规定,实行
愿者不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
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
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查证属实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是
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应当判决离婚”。
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传
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影响人口素质。为保障后代和民族健康,
国家从立法上作出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
结婚。防止与患有这种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最可靠的措施是做婚前检
查,但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以确保婚检质量。
第2个回答  2011-06-25
大概就是楼上说的这些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