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中的现金捐赠与营业外收入中的捐赠利得有何区别与联系?有何依据?

如题所述

资本公积-现金捐赠已经是很早以前的规定了。从2000年12月29日颁发实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的构成为:资本溢价、股本溢价、接受非现金捐赠、接受现金捐赠、外币投资折算差额、拨款转入、其他资本公积。2003年12月出台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中资本公积的构成就变为:资本溢价、股本溢价、接受非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折算差额、关联方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
由此可见,在这里,现金捐赠已经从资本公积的核算中分离出去了。
以前当企业接受外界现金捐赠时,是借:现金 贷:资本公积-现金捐赠,而后来接收现金捐赠时可以直接计入损益,借: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接收现金捐赠。原理我也可以告诉你,以前计入资本公积,计入后就无法转出,一直挂在资本公积中,而实际的现金早已用掉,从性质来看,并非存在于所有者权益之中,造成账务和实际不符。因此计入当期损益中,可以更真实的反应捐赠的实质。
最后也顺便说一下,2007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实行时,资本公积的构成就变成了: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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