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扩展资料: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例外情况有三种。
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扩展资料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08年2月26日发布。注册建造师需在该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执业活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若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没有例外情况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出,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送注册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共和国住建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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