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的一些问题

物权法是私法,而私法规范的主体是个人和非国家公权的主体。
那为什么在物权法律关系中,国家也可以作为物权主体呢?
我目前还没有什么悬赏值,但专业人士帮忙解答。

首先要对公法和私法的定义作出区分。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 如果一个法律关系中,出现的法律主体其中一方是以公权力姿态出现的国家主体, 那么适用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就是公法; 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出现这样的主体, 就是私法.
举例来说:广州市旅游局租赁某地产公司的物业办公,这里广州市旅游局不以公权力姿态出现,这个租赁关系受私法调整
从性质上说,公法调整的是纵向隶属关系,私法调整的是横向平等关系。国家主体作为物权主体存在时,与相对方在法律上是横向平等关系。

所以,国家主体可以作为私法主体,当然也可以作为物权法主体,而作为私法主体出现时,国家主体与相对方在法律上是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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