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05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权。但是产假休满后,女职工应按规定回到工作岗位上班。但是,如果女职工以病假为由不到岗,这要分情况对待:第一,女职工确实生病,并且已经请假并且得到同意,则女职工享有病假休息的权利,病假期满应当到岗工作;第二,如果女职工请病假过长或者病情轻微达不到公司规定的请假要求,未获得请假批准,则可能导致旷工等,则可以进行出勤、奖金等方面的扣除或减少等,情况严重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扣工资、奖金、甚至辞退等。
第三,如果女职工以病假为由不到岗,可以与该职工进行沟通,了解情况,作出说明等,如果该职工还不到岗,可以按公司章程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