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修满后,女职工以病假为由不到岗怎么办?

我单位有一女职工,产假已修满,现以病假为由不到岗,计划长期请病假,单位如何应对?工资如何计算才能让单位既避免法律责任风险,又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如果她一直递交病假条不间断,就发放70%病假工资。根据她的工龄核算一下她的医疗期,如果医疗期满后仍不上班,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46、47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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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05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权。但是产假休满后,女职工应按规定回到工作岗位上班。但是,如果女职工以病假为由不到岗,这要分情况对待:第一,女职工确实生病,并且已经请假并且得到同意,则女职工享有病假休息的权利,病假期满应当到岗工作;第二,如果女职工请病假过长或者病情轻微达不到公司规定的请假要求,未获得请假批准,则可能导致旷工等,则可以进行出勤、奖金等方面的扣除或减少等,情况严重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扣工资、奖金、甚至辞退等。
第三,如果女职工以病假为由不到岗,可以与该职工进行沟通,了解情况,作出说明等,如果该职工还不到岗,可以按公司章程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2个回答  2011-07-08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第3个回答  2011-07-08
产假长点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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