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吗?我们国家的法律是这样执行的吗?这是我们国家法律的立法本意和原意吗?
非常不幸,我垫的诉讼费伍佰元法院让败诉方出,败诉方赔我一万元,总共败诉方应出一万零伍佰元。可法院说:只能总共给我四百元啊。有这样的吗?
追答非常不幸
法院判的有债务人出的诉讼费也要债权人出?
追答关于破产在立法上的本意包含着公平的对待每一个债权人,一个或者几个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全额清偿的情况是不允许发生的。
法院有能力有办法要回他的诉讼费,他法院为什么不去要?非要没有能力要回的胜诉者去要呢?为什么将自己的债权转嫁给没有能力的人去坑害没有能力的人呢?实际上这不就是法院和败诉者一块坑害胜诉者吗?实际上这不就是在违反法律规定,谁起诉谁就得承担法院的诉讼费吗?说是起诉者胜诉后诉讼费由败诉者出,这不是一句空话?这应该是法院违法吧,还是法律的不公,还是应修改补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