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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假设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1)丙为有限合伙人,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丙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依据《合伙企业法》法条: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5)符合约定。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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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02
1、丙以劳务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出资可以以劳务,权利凭证出资;
2、事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约定由单一合伙人,或几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代表合伙企业;
3、转让出资的规定违法,《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认购权;
4、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名称必须是有限公司或公司为名称并加行政区划;
5、分配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他的出资额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第2个回答  2011-07-04
答复如下: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丙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事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不符合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以及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不符合,未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3个回答  2011-07-04
(1)不符合。有限合伙人不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大体相当股东的要求)。
(2)不符合。事务执行只能由普通合伙人实行。
(3)普通合伙人转让,必须经全体普通合伙人同意才可以转让。但有约定,从约定。有效。
(4)名称前需要有行政区划,需要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5)有约定从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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