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做了哪些规定? 是监理工程师,不是监理单位。谢谢

如题所述

有个概念需要稍微纠正一下,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是一种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在履职过程中,对外的法律责任原则上由单位承担,监理单位再根据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协议或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内部追责。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的职责(法律责任),其实就是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1、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3、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4、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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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7-20
您好:你的问题现在回复如下,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1.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2.连带责任
  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3.《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第2个回答  2011-06-19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1.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2.连带责任
  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3.《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7-09-07
现发去1998年实施的建筑法对监理工程师有什么规定!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4个回答  2011-06-19
看一下建筑法,建筑工程是各方的企业之间的关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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