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用地设定贷款抵押,有什么法律限制性条款?

如题所述

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设定贷款抵押,有什么法律限制性条款?
公共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用地、金融贸易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大专科研设计用地、宗教用地等。
《物权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对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设施是用来教书育人的,如果允许以学校的教育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不仅办学目的难以达到,严重的可能造成学生失学,影响社会安定。从国家、民族的未来考虑,从维护社会安定出发,从教育的目的着眼,应当禁止以教育设施抵押。医院是为了保证公众健康而设立的,也是一种公益事业,如果允许以医疗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就会影响公众看病、治病,不利于保障人民健康。
  除学校、幼儿园、医院外,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也不得抵押,比如,不得将公共图书馆、科学技术馆、博物馆、国家美术馆、少年宫、工人文化官、敬老院、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设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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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12
这个看物权法的话应该是支持的,但愿不是断章取义。物权法第182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关于这个“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知识读本理解与适用》——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 扈纪华,在第234页,进一步解释说: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城市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及军事设施用地的使用权。物权法第184条(三)款禁止的是公益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还是有区别的。
物权法184条(三)好像只说设施不得抵押,没说土地不得抵押,但这个土地和设施不是要一起抵押的吗?
物权法第184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关于禁止性的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的行政规章)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这个明确说了房和地都不得抵押,但是他不是行政法规而是规章。
我这几天也在思考这个问题,政府作为第三人,提供已建好的一批廉租房为别人抵押,问问这个可行不。以上是我这几天找到的一些依据,但不知道这么多规定如何该适用。请知道的人多多发表见解,希望能够擦出智慧的火花!
第2个回答  2011-07-05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3个回答  2011-07-05
这种抵押无法强制执行的,所以抵押也就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5-09-10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取得土地时没有支付对价。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公共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设施用地不得抵押,故不能为该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宗地为出让用地,已全额交纳出让金并取得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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