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甲公司于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
问题:1.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假设乙公司在3月1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电报后,于3月3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

1.未成立。乙方改变价格条件,属于发出反要约,甲方为、未承诺。
2.未成立,乙方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无效。
3.需要。甲方提出要约,就要受到要约内容的限制。乙方以行动作出承诺,甲方无法履行要约内容,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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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29
1,合同关系不成立,因为乙方不同意甲方的价款,乙方的复电可以看成是新要约,甲方尚未发出承诺,所以合同肯定不成立。
2,成立,因为承诺方可以改变自己的承诺,如果承诺方改变自己的承诺,则按新承诺的内容为合同依据。
3,不需要,因为合同不成立。
这种题其实不需要高深的法律知识,你只要想想你平时买菜时讨价还价的情景,就能做出来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2-06-23
3、甲公司于2005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传真称:
“现有当年产大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
望于3月10内之前给子回复
•”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
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
,但望以每吨900元成交,并
于10日内给予回复“甲公司接到传真后,当即复电同
意乙公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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