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专利权包括哪些权项?

题目就这样

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独占实施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产品发明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对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方法发明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实施权,除了指该专利方法的排他使用权外,还包括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享有的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这里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见,外观设计专利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包括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二)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三)转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四)标示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未按规定交纳年费的,可能导致专利权终止。   此外,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单位,在授予专利权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应按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合理的报酬。
三、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四、专利权的限制
  (一)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专利法将强制许可分为三类:   1。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的,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才可以申请。这种强制许可,应当限定其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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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29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专利权人的人身权利是指专利权人为发明人时,其本人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这种人身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不因专利技术的转让或者其财产权的转让而消灭。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主要享有以下财产权利:(一)专有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二)转让权;是指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依法转让。(三)放弃权;是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有效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四)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2个回答  2011-06-29
  专利(Patent)是一个法律名词。原意是指由国王亲自签署的带有御玺印鉴的独占权利证书。在
  没有成文法的时代,国王的命令就是法令,只有国王才能授予这种独占权。所以,这种特殊的权利证书
  带有法律色彩。国王的这种证书不像通常的证书那样是密封的,而是一种“敞开的证书”,没有封口,
  任何人都可以打开看。所以,这种证书的内容是公开的,patent的本意即是公开的的意思。上述两大特
  点,构成了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特征:“垄断”和“公开”。
  专利制度的建立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是威尼斯共和国于1474年3月19日颁布的
  专利法。英国于1624年制定了《垄断法》,该专利法是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至今被
  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专利法,是现代专利法的始视。美国于1790年判定第一部专利法。法
  国于1791年颁布了专利法,继后,俄国于1814年,荷兰于1817年,西班牙于1820年,印度于1859年,德
  国于1877,日本于1885年都先后实行了专利保护制度。专利制度成为一种世界性的通用制度。
  19世纪末期开始,出现了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趋势,一些工业发达国家都迫切希望有一个比较统一的
  专利制度和一个世界性的协调机构来调整各国的专利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趋
  势有了进一步发展,签订了一条列国际条约,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识。其中与专利制度有关的国际条
  约有: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3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的海牙协定(1925年)、保护植
  物新品种国际条约(196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国际专
  利分类的斯特拉斯堡协定(1971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0年)、欧洲专利公约
  (1973年)、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1975年)、日内瓦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条例(1978年)、国际承认用
  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的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1994年)
  等。
  1984年3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1月
  19日国务院批准了《专利法实施细则》,我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正式施行。专利法的诞生是我国建
  立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一个新时期的重要标志。之后,1992年9月4
  日对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修改后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25日又进行第二次修改,并于
  2001年7月1日生效。
  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专利法的全部内容是围绕着如何保护专利权而展开的。专利权不是与生俱
  有的,而是后开获得的,是那些具有发明创造能力,并取得智力成果的人,在为人类和社会做出具体的
  (包括有些是重大的)贡献后,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获得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这种权利既具精神属性,即与人身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称之为精神权利或人身权利;又具有财产
  属性,即可以从中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亦称之为经济权利。
  专利权所具有的财产属性,又不同于有形的财产权,有形财产权具有物质属性,而作为专利权的无
  形财产属性,它是非物质的,无形的,在使用中不会消耗又难于保护,易于被他人无偿占有。因此,通
  过国家立法,来保护这类无形财产权;由于专利权在使用过程中并不会因为使用而消耗,这种权利就不
  应成为永恒的的权利,在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同时,又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对专利人也规
  定一些限制。
  这样,专利权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有自身的一些特征:
  专利权具有独占性或专有性
  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
  授予申请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占有、使用、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专利人有权许可或者不许可他人使用其获取的权利;而他人若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
  不得制造使用,销售已获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成果,原则就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
  专利权的时间性是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专利法规的保护期限,世界各国规定不尽一
  致,对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权过期或无效,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任
  何人可以自由无偿利用,而对有形财产权,其所有权在法律意义上具有永恒生。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
  专利权的地域性,是指专利权的空间限制。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
  该国工该地区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是不被确认和保护的。如果专利
  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对有形财产权是
  没有地域这种限制的。
  专利权的客体按我国专利法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是指对产
  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
  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适于富有美感并适于工
  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权主体是指依法可以享有专利权的人。各国专利法都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请专利并获得
  专利权。但在具体的实践中,每种主体又有不同的资格条件和相应的权利义务。我国专利所规定专利权
  的主体有: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是发明
  人或设计人的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我国专利法规定可作申请人的单位有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专利法第十条对专利权的内容作了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
  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
  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等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被授予
  后,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的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
  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不同类型专利,其受保护的行为是不一样的。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
  其拥有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而发明专利,可分为产品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专利权人享有制造
  权、使用权、销售权和进口权,而方法发明专利权既享有该方法的使用权,也享有包括使用、销售依照
  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另外,专利权人在行使这些专利权时,又会受到一些限制,这些限制
  包括“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专利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目的等”在这些前提条件
  下,专利人才有权享有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和进口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行使上述权利,即可细分
  为四项权能:禁止权,转让权,许可实施权,专利权人自己实施权,标记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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