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则即使是赃物、遗失物,仍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这是网上的一句话,被转载的次数挺多的。但是做题的时候感觉这两句话有冲突,首先第一句话说的很明白,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是第二句话又举出特例说明该种情况下适用。但是善意取得还有一个所有权的问题,适用善意取得,那么所有权就归最后那个善意购买赃物、遗失物的人了。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归失主,但是为了维护善意购买赃物、遗失物人的权利,失主会在收回该物品后,根据善意购买人出的钱应该偿还善意购买人的损失。
我觉得这种说法更合理!因为是善意取得就代表原所有权人(即失主)无法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即善意购买人)才能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可不是特殊情况下能肯定或否定的。
我的表述可能不简洁,但是希望您能明确的提出您的观点,不要含糊不清的!法律问题可不能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