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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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对外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四条绵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绵阳市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研究确定城市风格特色,审定城区主要街景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城市绿地和城市雕塑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审定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

绵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负责对绵阳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各类专业规划、城市风格特色、重要建筑方案等进行技术论证,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派出机构,负责管辖区或乡(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涪城、游仙区政府、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驻市单位提供编制过程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技术要求组织编制。

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建制镇、村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部队、铁路、党政机关、开发区等用地性质特殊、用地规模3公顷以上,应当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设计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均必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经市规划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否则,对其规划设计成果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具备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以及自然、资源、历史、现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测绘与城市勘察工作的单位,必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进行资格验证。否则,对其测绘与勘察成果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技术规定。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六条绵阳城市规划报批前须经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论证,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第十七条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批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鉴定,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认真集中和采纳各方面的正确意见。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城市规划区内非建制镇和村庄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驻市各行业单位编制的专业规划,必须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评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综合协调。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国家保密法办理。

第四章城市开发建设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符合城市经济发展的要求,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二十四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五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注重节约土地,充分合理地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

第二十六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保护具有历史纪念意义以及具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传统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及遗址、遗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前款规定的传统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及遗址、遗迹,并制定具体的保护规划和规划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符合相应地区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用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控制,不得进行与规划要求不相符合的开发建设。

机场净空区、无线电收发讯通道地区、军事控制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控制。

高压供电走廊、城市地下管线埋设地段,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控制。

第二十九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合理利用、调整布局、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的原则。

第三十条城市旧区改建的街区和地段,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划定,不得进行零星插建。

第五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按有关技术规定初步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与范围;

(二)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对于定点的意见,其中特殊或重要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组织审核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规划设计;

(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经审定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规划设计条件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及有关证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建设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受让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前,应当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通过行政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先持有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在遵守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需要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必须先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确需对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原定技术规定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合作经营的,合作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的实际情况,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区临城市规划道路征用土地时,必须代征相应规划路面宽度一半的道路用地,并拆除其范围内规划道路中心线一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旧城区临城市道路建设时,须拆除用地范围内城 链接地址: http://www.myghj.cn/shownews.asp?newsid=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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