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作为果实是明代以后的事情。
《群芳谱》认为,海棠可以分作贴梗海棠、垂丝海棠、西府海棠,以及木瓜海棠等4种。
1730年的《井陉县志》称:“海棠有春秋两种”;1764年的《诸城县志》称:“木瓜、木梨、海棠果,皆可案头清供”;1771年的《历城县志》中,已明确地将海棠果和频婆、林檎并列。
因此,18世纪所说的海棠果,系指可食的西府海棠和楸子而言;除观赏外,果实可以加工。
18世纪后期,随着西洋苹果引入的小苹果(大鲜果),因其形似海棠,也称之为“海棠果”。
1915年的《山东通志》称:“海棠果从前甚少,近数十年福山等县以此为业,出口甚多”。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