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关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归纳与分析

如题所述

本文专注于《民法典》对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归纳与分析,不涉及特殊合同类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险合同等。

《民法典》合同编虽未列举具体无效情形,但根据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合同无效共有五种情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情况适用于所有合同,包括特殊类型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或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值得注意的是,因醉酒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无效。最常见的例子是“阴阳合同”,如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明面上提交给工商部门的低价转让价格是虚假表示,而实际交易价格较高,此情况下的合同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此规定需注意:强制性规定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且必须是效力性规定,旨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背公序良俗订立合同无效。主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违反上述内容的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合同无效。他人包括国家、社会、集体和第三人。行为人与相对人需有相互串通的意思联络。

六、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无效可能导致财产返还、折价补偿及赔偿损失。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被认定为物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而非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但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需满足特定条件,如不动产或已登记动产,未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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