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的危险性

如题所述



爆破员必须由参加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者担任。 爆破员作业前要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禁止穿化纤衣服)严禁喝酒并不得携 带能发火的物品,作业时必须按爆破设计规定要求进行。 爆破员领用的导火索,电雷管等起爆器材用前必须经过检查,用于同一工作 面时必须是同厂、同批号的合格产品。 爆破品在加工起爆药包时,必须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在 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靠近人群的地点加工,每次起爆药包的加工数量, 不应超过本次爆破所需的数量。若多余,须及时处理,绝不允许将起爆药包 带出现场。 5、 加工起爆药包时,要用木质锥子扎孔,不许用雷管硬扎,另一方面,必须把 雷管全部埋入药卷中,不许外露,一插入后应使起爆药包成为一整体,防止 分开。 6、 爆破员在使用导火索爆破时,必须保证人员撤到安全地点,最短导火索长度 不得少于 1.2 米,一人连续点火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组数)露天爆破不得 起过 10 根(组) ,巷道及峒室爆破不得超过 5 根(组) ,并必须有专人用信号 管记时,其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最短长度的三分之一,待信号管响 后,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任何人必须迅速离开现场。 7、 8、 9、 领取爆破器材,必须按当班用量领取,并认真填写好领取、使用、清退记录。 不准一人同时领取二种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领出的爆破器材必须按性质 不同分别存放在专用爆破箱内,分别携带。 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车、拖拉机、电动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 器材。 10、 放炮使用专用工具木质炮杆、铅质、铜质等撮子,割导火线刀(要锋利)信 号标志,哨子、封炮口要用松土。 11、 装药时要根据抵抗线大小,炮眼的深度,按计算装药,不能估计装药。 12、 装药前要检查好炮位,选择退出路线,蔽炮地点,并按退出需要的时间,确 定最短导火索的长度。 13、 往炮眼装药时,禁止使用铁制工具,经火雷管内插导火线不要用力过猛和转
动导火索,不能用力撞击雷管。 14、 导火索的长度要根据装药量大小,退出路线的长短来定,但最短不小于 1.2 米,最长不超过 10 米,超过 4 米长的要用双路导火索。 15、 起爆时必须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放炮,放炮的全部过程由负责现场安 全的领导人统一指挥,并使用警报、哨子、色旗,发出放炮信号和标志。 16、 第一遍信号组织清场,整理工具设备,场内外人员都已撤离到安全地点,并 派手持红旗的警戒人员在危险区边缘上岗。 17、 第二遍信号

点燃,点燃后爆破人员要迅速撤到蔽炮棚或安全地点蔽炮,并数 炮,待最后一炮响过算起,露天爆破 15 分钟后进入场地,井下爆破 30 分钟 进入场地,如果出现瞎炮,20 分钟进入场地,用土和水窒息法采取措施后立 即退出现场,约 30 分钟后再进入场地,按规定方法安全排除。 18、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检查爆破效果。 19、 禁止单人点炮。 20、 点炮前,为了安全操作,使爆破员心中有数,用一个信号导火索或信号雷管, 其长度是炮中最短导火线的三分之一长为准,如果时间到信号导火线和信号 雷管已着完,不管炮有没点完,爆破人员要迅速退出现场,不准停留在现场 或继续操作。 21、 放炮后 20 分钟后进入现场,如出现哑炮,可用水窒息法将水倒在炮眼里,用 土窒息法将松土倒在眼里,即离开现场,约 30 分钟后进行排除。 22、 炮眼瞎炮可采用起爆药包重新起爆或打平行眼(距瞎孔不能小于 30 公分) , 禁止掏或拉出起爆药包。 23、 露天深瞎炮不小于 2 米外打平行炮眼,装药起爆。 24、 瞎炮处理后,要检查和清理残余的爆破器材,确保安全作业。 25、 爆破员在最后一炮起爆后, 露天矿山不小于 5 分钟, 巷道掘进不小于 15 分钟, 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能自身进入作业地点进行安全检查,经确认安全后, 方准解除警戒。若发现有盲炮或怀疑有盲炮须立即报告并处理,处理时无关 人员不准在场,并在危险区边界设立警戒。 26、 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如在 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 27、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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