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0年以上公司未给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这些合法吗

如题所述

工作10年以上,公司未与员工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这一做法不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不得拒绝。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可能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表明,如果员工在工作满10年时,与用人单位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尚未到期,那么员工应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合同双方都同意,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无法签订,这是合法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失去了用工的自主权。在特定情况下,如员工出现违章违纪行为、失职、因病康复后不能再从事原来的工作、能力不够经过培训仍不能达到要求等,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除特殊情况外,将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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