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他应该是属于上面这个情况,是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而且只工作了2.5天,不可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因为他的合同还没来得及签定,并没有明确试用期和试用期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