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持股非法集资算不算?

如题所述

单位员工持股当然是不算非法集资的,员工持股一般就是来筹集资金而且用人单位也会根据员工的出资情况来进行分配股权,这种行为是属于合法的,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的。
一、单位员工持股非法集资算不算?
当然不是,我国现行法律允许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职工持股的集资行为,该行为并不属于非法集资。但同时又规定,企业不得进行有偿集资。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2号)明确规定:“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者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
关于企业内部集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了相关的法律程序:
1、企业内部集资系指企业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企业内部集资一般应采取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方式。
2、企业进行内部集资,必须制订集资章程或办法,经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3、企业内部集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总额。
4、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内部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5、企业内部债券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但不得公开上市转让。企业应在内部指定专门机构,办理内部转让事宜。
6、对企业内部集资活动的日常监督与管理,由当地人民银行委托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要定期进行检查。
其实,企业内部集资相当于目前市场上非常流行的“员工持股计划”。
二、非法集资的具体手段
非法集资波及的领域日渐广泛,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投资担保等传统领域案件时有发生,借贷理财、私募股权、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新兴领域已逐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特别是互联网上非法集资犯罪成为普遍模式,跨界特征更加突出,传染积聚速度更快。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低收入人群、农民群众、退休人员参与其中,有的案件中超过半数参与者为老年人,不少群众把“养老钱”、“救命钱”投入集资,几乎血本无归。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法集资一般都是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进行被认定,但对于员工持股来进行集资,这种行为是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所以,不同的案件所处理的方法就会不一样,不属于此罪名的条款,也不会按此条款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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