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第二章 验收申请

如题所述

水利工程项目档案验收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在进行验收申请时,项目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条件:


首先,项目的所有工程,包括主体、辅助和公用设施,必须按照设计文件的既定要求完成建设,并达到设计能力,且具备稳定的运行条件。


其次,项目法人需与参建单位完成所有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已进行有效的移交。这些文件材料是验收的重要依据。


接着,监理单位需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进行全面审核,确认其整理质量和内在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并提供详细的专项审核报告,作为验收的重要参考。


项目法人还需确保对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完成自检工作,且自检分数达到《评分标准》中的合格以上标准。这是档案验收申请的前提。


当项目法人确认以上条件具备后,应在计划竣工验收的前三个月,根据验收主持单位的级别,按照水利部归口管理、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流程,正式提交档案验收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项目法人自检工作的详细情况,包括自检得分、结论,以及自检工作报告和监理单位的专项审核报告作为附件。


自检工作报告详述了工程概况、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收集整理、竣工图编制等,同时涵盖组织情况、问题整改、自评分数与扣分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对档案完整性的评价。


专项审核报告则重点阐述监理单位的组织结构、档案审核过程、发现问题与整改、档案质量评价以及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最终的审核结果。这些报告是档案验收申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扩展资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列五章,二十条,自2008年10月10日起施行。这是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特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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