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第三章 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

如题所述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规定在第三章中详细阐述了各项职责与流程。首先,第十一、十二条强调了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确保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的精确性,由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总精算师或分管精算的负责人负责监督与实施。



第十三至十五条规定了准备金回溯分析的基础数据管理。数据必须通过IT系统完整记录,保证承保、理赔、再保等信息的真实、完整,且根据业务环境变化及时调整评估方法和假设。出现评估偏差时,保险公司需深入分析原因,优化精算流程,提高数据真实性。



具体措施包括(一)建立赔案信息对照表,详细记录赔案信息,以便分析评估基础数据问题;(二)当基础数据质量影响评估结果时,总精算师需考虑其对评估方法和假设的影响,并在必要时采取稳健评估措施;(三)针对季度和年度评估结果的不利发展,总精算师需进行专项分析并调整评估方法。



对于连续两个财务年度评估结果不利的情况,保险公司需要采取更严格的管控措施,包括制定整改方案、定期向董事会和监管机构报告,并接受独立精算评估机构的审核。如果外部审计机构连续两年存在问题,保险公司需要更换审计机构。



总的来说,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注重数据的准确性、内控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在面对不利情况时的快速响应和改进措施。



扩展资料

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制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5月17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保监发〔2012〕46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准备金回溯分析方法、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附则5章24条,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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