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属于专属管辖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土地所有权属于什么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明确了国有土地的范围: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什么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
1 、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 、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或者 土地承包合同 中约定的义务。
3 、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郊的土地 , 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 ,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 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有哪些
(1) 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 交易的限制性。《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 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 " 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 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因此,现代物权法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以 " 所有为中心 " 转化为以 " 利用为中心 " 。
(5) 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马克思指出 :" 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 。
(6) 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
土地所有权属于什么权 ?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 公民对 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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