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7-04-28
1.此罪为故意伤害罪.甲应该属于教唆犯,乙是实行犯.甲是主犯
2.乙砍错是其对对象的认识上的错误所至.不影响对此案的定性
3.对丁的行为我认为甲乙都应承担责任,因为他们2个是共同犯罪.一同承担对犯罪的责任.如果还要把他们的责任再分开就是把简单是事情复杂化了
甲对丁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因为甲明知可能会造成他人的伤害而持放任的态度,当然,你能举证乙原本目的就想故意伤害丁的除
类似的一个真实案情:A教唆BC去砍杀D,结果作案当天BC错杀E,错伤F,判决A是主犯,BC是从犯,A对EF的死亡和伤害负主要责任
如说A对EF的伤害不承担责任的说就完全不符合情理了
A教唆B伤害C,B接受教唆后在伤害C的过程中,由于C的反抗,B由伤害转化为杀人,进而将C杀死,这里B是超出教唆范围
不用在此问题上费工夫脱罪,现在最大的保护甲的方法就是自首还有配合司法工作人员坦白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