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刚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但生意不好,一年内怕完不成五十万的销售额,请问如果完不成, 会取消资格不?

如题所述

不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五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说,企业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将是“终身制”,是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对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补充规定如下:(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因此,一般纳税人只要不存在上述情形,取得的进项税发票符合有关税法要求,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企业可能要经营多年,经营状况也不一定稳定,可能会出现某个年度的销售额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如果严格按照年销售额来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会造成企业频繁变更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不利于企业持续、稳定的经营,也可能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因此,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是“终身制”,要按照法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不符合有关税务管理要求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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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11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根据《条例》规定,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小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具体条件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单独建帐核算并有专职财会人员,能按规定提供应税货物、劳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资料。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亦应基本具备上述条件。
所以即使销售额未达到标准也不一定被撤销资格。。。。。。但愿帮得到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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