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的效力体系不包括

如题所述

现行法不包括宪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规规范对原法律的补充或部分修改,也不包括司法判决、决定等非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裁判文书。

现行法的效力体系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所有法规规范之间的关系和互相制约的情形。现行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其具有的普遍适用性可以制约和约束公民、组织等各方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但是,现行法的效力体系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况。首先,宪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法规规范对原法律的补充或部分修改,不属于现行法的范畴。这意味着,这些规范所制定的具体规定仅在特定的行政范围内或者特定情况下适用,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其次,司法判决、决定等非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裁判文书,也不属于现行法的范畴。这些文书所涉及的案件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而无法对其他人产生普遍的法律效力。

现行法的效力体系如何维护和平等、公正的法律运行?现行法的效力体系通过确立法律规范之间的权威性、适用性和互相制约的关系,保障了法律的客观统一性和公正适用性。此外,通过司法程序的独立性和审判公正性,可以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现行法的效力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维护普通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适用性,确保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需要注意的是,宪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规规范对原法律的补充或部分修改,以及司法判决、决定等非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裁判文书并不属于现行法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具体行政协议的内容,依法经过审判机关认定违法后,不得再以相同或者类似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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