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业绩以谁为准

如题所述

联合体投标业绩应以主体承担工程、负责实施、为客户提供完整服务的主体为准,其他方仅可在联合体合同中约定相应权益和义务。

在联合体投标业务中,各参与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其中,业绩的归属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解释,联合体投标需以主体承担工程、负责实施、为客户提供完整服务的主体为业绩计算依据。其他方仅可在联合体合同中约定相应权益和义务,但不得单独计入业绩。具体而言,主体负责实施工程和向客户提供完整服务,拥有项目实际控制权和责任,因此应当按照约定比例计入业绩。其他方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分成比例和责任分担等条款,但仅作为次要角色参与项目实施,不计入业绩。需要注意的是,在联合体投标过程中,各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由法律顾问协助起草合同,并对联合体业绩的计算方法进行审查和确认,从而规避潜在风险。

如果出现主体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项目失败的情况,其他方能否独立核算业绩?如果因主体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项目失败,其他方不能独立核算业绩。此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业绩分配,仅主体承担工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联合体投标业务中,各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特别是业绩归属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联合体投标业绩应当以主体承担工程、负责实施、为客户提供完整服务的主体为准,其他方仅可在联合体合同中约定相应权益和义务。对于联合体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法律顾问在协助起草合同及审查业绩计算方法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 联合体应当在协议中约定负责实施工程以及分摊工程合同价款、风险分担等事项,并由负责实施工程的主体单位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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