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继续盘问的条件

如题所述

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如下: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继续盘问二十四小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第十一条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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