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按国家规

国家05年 以后的是怎么安排的 给点详细的 不要是以前

  1998年修订的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我已经回答你两次了,你一个也不予采纳,反而怀疑民政局现行执行的规范(1987国务院的安置条例),你有点固执了;
  告诉你,没有一个文件将农村户籍兵源(哪怕残疾军人)予以安置的,再讲神马时代了,还要靠民政局来安置,就是管你安置以后一个不三不四的小国企(搞不好就将倒闭的企业)、私企、福利企业(这样案例城镇户籍兵真的不少,最后时间不长就呆不住了),你还不如自己把一个摊位卖小商品那,残疾人还免税!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