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遗产纠纷、房产、法院判决)方面的问题,法院一审判决如果当事人未执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请教法律(房产、法院判决)方面的问题,具体如下: 1、在大约5年前,在法院一审判决中,将老人留下的遗产的六分之一约20平米的房子(县级郊区平房)判给我,但以被告生活需要为由,要求我以2000元的超低价格转让给他。2、实际情况为:我的家庭有5口人,住房面积人均不足10平米;而被告却是住着四间独门独户的大房子,有很大的院子,他要的理由是给其独子3口人住(加原有面积30米),法律有失公正。3、因不同意法院的判决,加之父亲与被告人的关系,我们没有到法院取钱,以此表示对法院判决的不满;同时被告还声称他买通了法院的法官,我们就算上诉也无济于事。4、出于父母亲身体的考虑,刚刚步入社会的我放弃了申诉的机会。5、时至今日,我依然想为自己讨回公道,因为我没有在法院取得房屋的购买款(这些钱也许还在法院搁置),是否意味着这份判决只是部分生效?即这20米的房子的所有权仍属于我?我该如何解决这种问题?该从哪个角度去考虑?法律的哪项规定能够解决我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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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约20平米的房子,是一间大房子的一部分还是一间独立的房屋呢,如果是前者,那么将不动产判给部分继承人而由其对其他继承人进行补偿是比较适当的做法,不能就说法院判的不对,如果是后者,而你的描述属实,我认为确有不当。
法院的判决作出后,在各方都签收的情况下,经过上诉期而没有上诉的,判决就生效了,而判决是无所谓部分生效的,以我从你的描述的理解,就是房子归被告,但被告给你一定的补偿,从判决上,你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被告将钱交至法院而你不去领取,是没有任何影响的,而且,法院可以将这笔钱提存,也就是放到第三方,比如说银行保管,如果我没记错的话,提存满五年你还不取,这钱扣除提存费用之后就归国家了。
如果你现在还想主张权利,可以考虑申诉,也就是要求该法院及其上级法院(市中院、省高院、最高院)启动再审程序,但由于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这种申请已经未必能启动法院的审查了,还有一个变态的办法,就是如果你们一方始终没有签收判决,可以主张判决没生效,从而保留一个上诉的权利。
最后补充一句,你在1、里介绍的判决内容有些不合常理,没看到判决原文,不敢妄加评论了。追问

不能加图,郁闷中!
1.1我家后接的一个偏厦(做厨房用)+ 1三儿子(我家)+ 2小儿子 + 3 四儿子和小儿子(共用的厨房)+ 4四儿子 + 5二儿子(后奶奶住)+ 5.1一个偏厦子,原二儿子用
1---5代表面积相同的房子,为一个大房子的五个部分。1.1和5.1都是在这个大房子两边后建的小房子,在农村叫厦子。
我能表述明白吗?1.1和5.1的房子高度要矮于1-5的高度。
我怎么才能把我想要说的一次性说完,这里不允许那么多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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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25
法院既然5年前将该房子判给你,并且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早已生效,所以盖房子的产权应该属于你的。从法院的角度来讲,当事人之间只是权属之争,它是没有权利判决让原告以多少钱的价格转让给对方的。房屋的买卖属于民事行为,应该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才能有效,所以,本人认为判决中要求你低价转让的表示本身就违法,无效。
对方还在你房子里住吗?如果还在,你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限期搬出,并支付这么多年的租金。。追问

是的,他们还在那里住,但是我却不知道应该以何种形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更不知道应该用哪种手段去让自己得到应有的补偿?
同时,我更想知道如果有法律制度保障,那么我应该参考那些制度的那些条款去追查下去?
对于您的答复,非常感谢!

追答

法院的判决就是你最有利的依据。法院判决所有权归你,那就是你的房子,你可以凭判决办理过户手续。至于你现在没办理过户不影响你权利的行使。
《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之规定,你可以要求对方搬出,停止侵害。

追问

但是他们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具体办理时间我不确定,但是肯定有。我想这里面一定是有违法操作的,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原来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依据什么办理的呢?我查阅了一下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中其中一条是法院的执行确认书,什么叫执行确认书?我们并没有对法院的判决做出认可,没有收钱,也算执行了吗?
还请问,法院是否真的没有权利要求我们进行转让?确定吗?

追答

法院的判决很明确地说所有权归你,不是吗?即使判决又转了一个弯,要求你把房子卖给他,我前面已经说过,要求你把房子卖给他有问题。既然已经认定房子贵你说有,法院有什么权利要你把房子卖给被告?假如对方真的以判决书中的这一条办理了产权证,那么你恐怕要先打一场撤销产权证的官司了。看来你的纠纷比较麻烦,为了能最大限度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请一个律师,因为涉及到房子的一般都不是小数。
你是房子的所有人,那么你对房子拥有所有权。所有权被称为最完整的一项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买卖就属于处分权,只有所有人有权行使。你听说过“风能进,雨能进,皇帝不能进”这句话吗?说的就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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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4-26
提问者:你的叙述不清楚,中间用词混乱。我希望你弄清楚以下几点:
1、县级郊区平房是农村宅基地还是城市土地。——有没有房产证,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
2、法院判决给了谁。——我在你的叙述中依稀看到了两个诉的情形:①房子判给你②要求你转让。这明显是矛盾的。第一个诉讼请求中判给你是可以的。但是第二个诉讼请求中明显不能逼你转让房子。所以我怀疑法院下的是调解书。
3、5年中你们没有去领判决也没有搬房子。我要问的是在这五年中对方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了吗?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申请时限是两年。过期无效。
法律有句谚语:法律是不保护睡在权利上的懒惰者的。所以,你所谓的什么“因为我没有在法院取得房屋的购买款(这些钱也许还在法院搁置)”都没戏。
补充: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地产以登记为要件。房屋所有权归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簿上的人所有追问

是农村的宅基地,有房产证,我奶奶的名字,她因疾病突然病逝,所以才有这些乱糟糟的事情。
虽然我没有看到判决书,但我描述的肯定是实情,法院将房子判给我们,但要求我们转让给大儿子家,理由是居住需要,我就是想知道什么叫居住需要,他们放着好几间独门独户的房子不住,和我们抢这一家一间拥挤的地方叫居住需要吗?呵护判断逻辑吗?

追答

法律上没有居住需要这个说法。一般是在分遗产的时候,法官酌情根据物尽其用,兼顾公平的原则来分。你亲戚家人是挺多的。但你家人也不少,所以,究竟判给谁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但法官绝对不会先判给你再让你转让给他。如果你们当地要拆迁了就明白他为什么几年前不抢而现在抢了

追问

那法院要求我们转让就是法院的不对了,是吗?我们可以不执行法院的决定,不把房子卖给他对吗?是否意味着我们有这个权利的?是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的?

第3个回答  2011-04-28
认为法院判决不公的办法,就是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不领房款说明不了什么;县乡的法院可能会存在人情的问题,但能认识中级人民法院的人就不多了;建议你找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咨询,看是否能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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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1-04-26
最好拿着判决找当地懂法律的看下,你说的的情况复杂,大家都得猜着回答追问

判决书下发的当天我爸就把它撕了,呵呵,他愤怒的失控了,我都没看到!但我保证,我的描述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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