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销售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关于“住宅”销售的权利义务。。。

但是现在该楼盘出现了“公寓”产品,如果我们公司继续帮助甲方销售公寓产品,能依据原来签订的“住宅”委托合同进行佣金结算吗?求解 谢谢

公寓不是住宅???既然是住宅类产品,那一切房屋产权性质属于住宅的产品,都应该是你们的销售范围,所谓的公寓,那也是住宅的一种。
还有,这个还是和你们合同中详细约定的条款有关,合同肯定涉及到了所谓住宅部分,是哪一些房源。如果没有详细约定,那你们就太没销售代理经验了。这个是必须要约定的。因为销售的范围就是约定的范围,不能超出。如果甲方提出,要求营销代理企业推广销售未在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其他性质不动产,那就要重新签一个相关的书面补充协议或者合同。
没有白帮开发商卖房子的说法。一切都应该有书面的东西,包括甲方对某些东西有所调整,关系到销售的,都必须发函到销售公司,不能某某领导口头说该怎么做,或者一定是怎么样!就按照那样做。那都不符合规范,口头的一律不作数。反口的事情太多了。特别是关系到经济方面的。一旦甲方领导出错,并且推卸责任,那就麻烦了。书面的就是证据,永远都不要让开发商的错误,最后追究到了销售上,把责任推给销售公司。
如果营销代理方和开发商之间有某种微妙的关系,那我上面的话就等于没说。反正正规的操作就应该是那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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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19
应该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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