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8日上午,贾某在集市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贾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余某等人与贾某发生缠斗,在缠斗过程中,贾某被打倒在地两次,后朱某又将贾某打倒在一卖农具的摊位上。贾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贾某逃离现场,长期隐居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
请帮我分析贾某杀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已经提高悬赏,求详细解答。
追答贾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上面我已经说的很明白了,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在主要上要求行为人是故意。而此案中贾某的行为应该是过失,他从主观上不是以杀害主某为目的,只是为减轻自己受到的攻击压力,而朱某及其朋友连续将贾某打到3次,说明他们对贾某的伤害不低。贾某为了反制殴打,出于过于自信或者恐吓性的出手,造成朱某重伤而抢救无效死亡,这是典型的防卫过当。
贾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据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的量刑情况,要根据案件过程中双方各自的过错来判定。
不过,如果在贾某第3次倒地后,朱某和其同伴就此停手,准备离开,而贾某乘其不备而砍的朱某,那么这个行为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不过从案情看,朱某2人将贾某连续击倒多次,目的估计是要打到贾某服为止,或者不能反抗,一般来说,如果此案没有特别说明,应当认定贾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