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一案例分析求解析

2001年9月8日上午,贾某在集市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贾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余某等人与贾某发生缠斗,在缠斗过程中,贾某被打倒在地两次,后朱某又将贾某打倒在一卖农具的摊位上。贾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贾某逃离现场,长期隐居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
请帮我分析贾某杀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贾某杀人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所以说防卫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
之所以说他不是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是因为贾某主观上没有伤害或者杀人的故意。他的行为是为保护自己的权利,非为杀人而杀人。追问

已经提高悬赏,求详细解答。

追答

贾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上面我已经说的很明白了,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在主要上要求行为人是故意。而此案中贾某的行为应该是过失,他从主观上不是以杀害主某为目的,只是为减轻自己受到的攻击压力,而朱某及其朋友连续将贾某打到3次,说明他们对贾某的伤害不低。贾某为了反制殴打,出于过于自信或者恐吓性的出手,造成朱某重伤而抢救无效死亡,这是典型的防卫过当。
贾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据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的量刑情况,要根据案件过程中双方各自的过错来判定。

不过,如果在贾某第3次倒地后,朱某和其同伴就此停手,准备离开,而贾某乘其不备而砍的朱某,那么这个行为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不过从案情看,朱某2人将贾某连续击倒多次,目的估计是要打到贾某服为止,或者不能反抗,一般来说,如果此案没有特别说明,应当认定贾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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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19
我的意见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根据四要件分析法:可能的难点就在主观方面,我认为贾某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其实打架纠纷,双方都有互相伤害泄愤的故意,但是一般不会有杀人的故意。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
第2个回答  2011-04-19
贾某的行为有明显的伤人的犯意而无明显的杀人犯意 行为上拿的是镰刀横扫也并非很明显的杀人行为 因此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比较妥当
第3个回答  2011-04-19
你好,这种情况属于故意杀人罪。
第4个回答  2011-04-19
过失致人死亡罪。贾某没有杀人的故意,不成立故意杀人罪;贾某没有正当防卫的意识,也不属于正当防卫,所以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贾某杀人属于激愤杀人,在当时被打倒数次的情况之下拿起镰刀横扫属于一种本能的自我保护行为,因此贾某的行为属于果实致人死亡罪。
第5个回答  2011-04-19
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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