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太平洋保险鸿鑫人生分红型的具体资料

如题所述

  产品特色:
  1、终身年年返 祝福到永久
  自合同生效日起,客户每年都可领到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的9%的祝福金,直至终身。充分考虑客户对高返还频率的需求,收益返还频率高、速度快,使客户年年享有一笔稳定的现金流,轻松满足客户长期财务规划的需要,既能实现资金灵活化,又能保证老来无忧。
  2、身价有保障 安心享一生
  投保后,客户将拥有终身身价保障,本产品在保障客户的资金收益安全之外,还可做到身故风险的防范,彰显周到全面的人性关怀。可同时附加“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和“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则身价保障进一步增强。身价保障始终相伴,爱与责任完美延续。
  3、重疾有关爱 额外送关怀
  可附加专属的“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有效期内,确诊患有条款中的35种重大疾病之一,每年即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领取重疾关爱金,直至终身。每年固定享有重疾关爱金,帮助提高护理品质。主险附加“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一旦确诊条款约定的重疾,可获得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的重疾保险金,解决客户经济困难,彰显周到服务。
  4、保费可豁免 经济无忧虑
  主险附加“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的,若确诊条款约定的重疾,公司将逐期豁免此后应交的主险及“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各期保险费。帮助客户免除患有重疾后交纳保费的经济压力和担忧,真正体现保险的保障本质。
  5、日期可指定 灵活更贴心
  客户可以自由设置祝福金账户的领取日期,如生日、结婚纪念日、开学日等,使受益人在特定的日期收到一份本公司送出的特殊的礼物,赋予客户的爱更深刻的含义。若不设置指定日,则祝福金进入本公司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给客户的收益以可靠稳定的升值空间。
  6、保值更增值 红利滚滚来
  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客户可以每年享受到公司经营的成果。红利可留存在本公司的红利账户,以复利累积生息,助客户抵御通货膨胀,切实实现保值增值,安心无忧。
  产品提示:
  1、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2、交费方式
  保险费采用趸交、3年限交、5年限交、10年限交或20年限交的方式。
  3、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被保险人终身。
  保障责任:
  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1、祝福金:
  自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产品的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
  1、 重大疾病关爱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自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但若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首期重大疾病关爱金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又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再重复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
  2、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对于符合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条件的,除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外,我们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示例:
  张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15份“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和15份“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主附险基本保额都是1.5万元,100份“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合计年交保费14750元,1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 保障利益
  张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祝福金:自合同生效日起,张先生每年可领取1350元,直至终身。上述祝福金若留存于公司,还可累积生息,持续增值。按照3%的年累积利率预测,生存给付累积账户金额到60周岁时可达66154元,到80周岁时可达156844元。
  2、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张先生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该附加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张先生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该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退还已支付的该附加险保险费,该附加险合同终止。
  3、重大疾病关爱金及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若张先生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于重大疾病确诊后每年获得1350元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身故,重大疾病关爱金如不领取,还可留存于公司累积生息;同时公司将逐期豁免以后各期的主险合同和该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该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张先生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该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仅退还已支付的该附加险保险费,该附加险合同终止。
  4、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已支付的主险合同保险费总额,加上已支付的“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费与该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较大者,再加上已支付的“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保险费与该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较大者。
  红利分配
  保单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注:
  1、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2、红利是不确定的。

  具体加QQ397792249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4-20
你好 具体如下 投保年龄 30天-60周岁 保险金额 1000元每份 交费方式:3年 5年 10年 20年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责任有:(1)祝福金 每年领保费的9% 直至终身 ,首期祝福金领取日为合同生效日即领。(2)红利金 年年分红 累积生息 (3)祝寿金 70岁领所交保费 (4)保障金 70岁前身故给付保费与保费现金价值的高者 70岁以后给付保费与保额的高者
第2个回答  2011-04-20
想了解联系我
第3个回答  20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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