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问题:如果理解这句话?

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举例子就好明白了。比如某原告欲起诉的案件标的是500万,但是按照当地高院规定,超过400万标的额的案件只有中院以上有管辖权。此时原告在某县法院有关系(即有后门),又希望利用有利于自己的这个条件,那么他就可能以10万元的标的在此县法院起诉。之后通过增大标的额达到500万,从而使得县法院管辖了一个标的额为500万的案件。
这个法条就是用来规避这个情形的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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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20
举个例子:本来你的诉讼请求是10元,在基层审理。诉讼中你的请求提高到100元,而根据法律的要求100元的案子是要到中院审理的。这个时候就没有必要在移送到中院了。
但是,你本来就是想请求100元,应该去中院告。但是因为在基层你有熟人,你就在起诉时主张10元,案子不就到基层了吗?这个时候你就规避了诉讼请求100元要到中院审理的规定。
第2个回答  2011-04-29
这是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就是一旦一个法院受理了你的民事诉讼,无论是你的住所地变了还是诉讼中牵扯的标的额超过了受理法院的受理范围,都不再转由别的法院管,一直由受案法院管。然后就是1楼举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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