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和乙国都是《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
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问: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解答如下: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
自然灾害,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因为本案货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自然灾害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
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当事人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