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违规如何处罚

适用哪些法律法规条文?
违规的内容是出租土地、鱼塘等有部分没有公开招投,签订合同不规范(有暗箱操作嫌疑),租金收取严重不力,导致数百万元租金被拖欠,损害了村集体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违规的内容是出租土地、鱼塘等有部分没有公开招投,”
应当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签订合同不规范(有暗箱操作嫌疑),租金收取严重不力,导致数百万元租金被拖欠,损害了村集体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这是违规现象,应当向县纪检举报,由纪检或者职能部门查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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