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皖人社秘[2010]142号文件内容

如题所述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完善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提高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培训工作机制。坚持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公共培训服务与社会培训服务相结合、免费培训与适当补助相结合,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作用、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培训格局,适应农村劳动者多样化的培训需求和企业用工需求。

二、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对象为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应根据农村劳动者不同群体和不同需求进行分类实施,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初级技能或专项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专业技能培训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进城求职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系统的职业能力培养,使其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培训。符合条件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三、鼓励企业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招用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企业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组织实施。培训项目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的,按培训人数,以技能培训补贴人均标准的一半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后,企业报送参加培训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签到簿、培训日志、培训补贴申请表,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省属企业向所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企业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不受农民工户籍区域限制。允许企业采取工学结合办法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四、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实行培训工种目录管理。定点培训机构按《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附件1)规定的工种(项目)和等级范围,实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总课时,其中操作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总课时的60%。培训工种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工种目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进行适时调整。增加培训工种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纳入全省技能培训工种目录。提请增加培训工种的市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工种(项目)名称、等级和学时、补贴标准建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个人办法。农村劳动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项目)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合格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培训补贴经办窗口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农村劳动者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3个月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印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填写《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2),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或经办窗口申领培训、鉴定补贴。经培训、考核,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所学工种(项目)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在按所学工种(项目)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2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8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或窗口)发放培训补贴须在本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个人信息页上加盖“培训补贴已领” 字戳;发放鉴定补贴须在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个人信息页上加盖“鉴定补贴已领”字戳。原则上,培训、鉴定补贴要即时审核,即时发放。采取打卡形式发放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鉴定补贴划入申请人银行卡内。定点培训机构须将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办法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六、规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技能培训服务。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免费技能培训服务,应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免费培训后所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应加盖“免费培训”字戳。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应为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就餐和住宿条件。有条件的应免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

七、鼓励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进城求职愿望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就读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毕业时每人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不含免费学生)。2010年确定15个专业为技能培训紧缺专业(附件3),以后将根据企业需求进行调整。培训补助由学校集中向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打入学生个人账户。学校招收紧缺专业(工种)学生,须在招生前编制招生计划,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学校申请培训补助需提交学生名册,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核发登记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表。技工院校招收农村学生人数纳入学校所在地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计划。

八、加强定点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的管理。各地认定定点培训机构须在培训工种目录范围内,按照每个培训工种(项目)不少于15个技能训练工位的要求,明确其承担财政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工种(项目)范围。同一定点培训机构中,已认定为其他类别农民培训的工种(项目)不得重复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其他条件、认定程序按省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财社〔2009〕1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依托政府举办的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建立,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须符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基本条件》(附件4)。市、县行政区域内,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的培训工种(项目)原则上不重复设置。定点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原则上每年认定或复核一次,认定或复核结果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年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定点培训机构报备须填报《定点培训机构备案表》(附件5)。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报备须填报《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备案表》(附件6)。2010年定点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报备工作应在4月底前完成。

九、强化培训过程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通过抽查、学员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重点了解培训效果、培训对象满意程度。必要时可抽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人员,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监管队伍,明确监管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有条件的市县,可实行政府部门委托社会组织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管的办法。要逐步建立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培训补贴审核公布制度,将通过审核的享受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机构名单和补贴数额等按季度向社会公布。要及时总结推广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经验,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和有效激励。
本文内容与已发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工作中有何问题,可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联系。 

附件:1.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

2.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

3.专业技能培训紧缺专业目录

4.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基本条件

5.定点培训机构备案表

6.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备案表

7.培训日志

8.技能培训分班台帐

9.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审核表

10.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