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通知书和解聘证明一样吗,还是就是一个东西?

现在单位违规解聘我已经申请仲裁了,但是只拿到了解聘通知书,不知道还需要办理离职手续吗?
我是否还需要把重新开具离职证明加到申请书中呢,还是等有了裁决再去办这些手续就行了?
周一就去拿开庭通知书了,我主要就是想重开这个证明,上面的理由我实在没办法认同,也会影响我再找工作。
我还想知道试用期的医疗期是否可以解聘呢,现在说什么的都有,我实在很凌乱?

首先告诉你,你申请仲裁和是否需要解除证明和解除通知书没有关系;其次既然你申请了仲裁,必然是对解除的理由不认可,那么仲裁会在裁决书中对解除事实做出认定,以认定为准;第三医疗期内并非必然不可解除,只是解除的情形收到限制。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但是单位可以依据三十九条解除,关键看解除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追问

我之前也咨询过,好像也是您给予解答的,应该很快就要开庭了我一向没什么嘴劲,因为是二次入厂,公司却在医疗期,以劳动法39条不符合录用条件把我解聘,而且正在试用期内没有任何的考核,给我试用期本身违法,又怎么可能还能用这条解聘呢,除了违规解聘,我还有一条就是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虽然按规定给予加班费,每个月的加班最少也点七八十小时,我申请按半月的经济补偿金给予支付。不知我的申请是否合理,请给予指教

我在医疗期内以39条把我解聘是否可以呢

不好意思,后面的那部分我没看见,,所谓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也点有证明吧,为什么上班四个多月了都没事,却在休病假三周后出现这个问题,分明是在找借口。这条本事在我身上也立不住脚,因为他说的是在试用期内,劳动法有明确明确规定一人不能设定两次试用期,即使我是重新入厂,建立两次试用期也是不合法的吧

追答

嗯,重新入厂是不用第二次试用期的,约定两次试用期必然违法,这是可以肯定的;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要求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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