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因故于2011年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要求公司经济补偿并继续签订合同,后经仲裁调解,就相关问题以公司支付一定补偿金并以劳务派遣形式继续聘用该员工达成和解。2013年,该员工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继续聘用签,该员工又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所主张的权利依然是上次的内容,请问作为公司应该如何应诉?
1、该员工有权再次提请仲裁;
2、该员工第二次提起仲裁,并非同一事由,虽然内容与第一次一样,但这已经是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上次仲裁已经解决的同一问题;
3、员工因故于2011年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要求公司经济补偿并继续签订合同,后经仲裁调解,就相关问题以公司支付一定补偿金并以劳务派遣形式继续聘用该员工达成和解。说明第一次仲裁纠纷已经解决。2013年,该员工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继续聘用签,该员工又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这是上次纠纷解决之后新的劳动合同期内出现的新的纠纷。
4、如果公司在第一次纠纷解决到该员工第二次提请仲裁期间,没有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就没什么事,员工提请仲裁是他的权利,公司不能剥夺他这种权利,至于仲裁机构如何裁决,那是另一回事。
5、员工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6、公司可以通过正常程序,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追问谢谢,但我们这次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内容中该员工80%的仲裁请求依然是第一次仲裁主张的各项权利。该员工本次提出的仲裁请求说第一次因为害怕失去工作机会,所以“在违背本人真实意思”的情形下签订,这应该是不足以推翻第一次仲裁结果的说法吧?否则那仲裁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也就是说“一事不再诉”的原则在这里是适用的吧?
追答1、如果该员工80%的仲裁请求依然是第一次仲裁主张的各项权利,那这80%的部分不要管他,只就剩下的20%进行仲裁,你们也只要为这20%部分进行准备;
2、该员工本次提出的仲裁请求说第一次因为害怕失去工作机会,所以“在违背本人真实意思”的情形下签订,这是不足以推翻第一次仲裁结果的。但是,如果第一次的和解协议显失公平,那你们还是要有所准备的。劳动法律法律规总体上是偏重保护劳动者权益、限制用人单位权利的。另外,第一次的和解是以什么方式结案的,也很重要。
3、“一事不再理”原则,表示一个合格法庭的生效裁决对于同一诉讼的各方当事人都是终局的。该原则就是鼓励当事人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初次诉讼中,提全他们的要求,因为他们知道没有第二次机会再次诉讼。根据我国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于同一个合同关系,同一个当事人,同一仲裁请求,提起两次仲裁,显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仲裁原则,属于滥用权利,浪费仲裁资源。
追问什么样的情形可以确定是“显失公平”?
第一次仲裁是以庭前和解的方式结案,仲裁机构下达了《仲裁调解书》,公司以支付少量补偿金并以劳务派遣方式继续聘用该员工,而员工以不再继续就该问题提起仲裁为结论。尽管补偿金数量与法律规定相差可能有一万多,但公司也同意继续以劳务派遣形式聘用该员工。现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是否能构成第一次仲裁结果失效?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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