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及特点

如题所述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涉及不特定群体、被害者人数众多的金融证券类、传销类、欺诈类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规范罪名,而只是对某一类高发型经济犯罪进行总括的法律术语。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基本特征:1、涉案主体复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由一个或数个主犯指使或唆使多个行为人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因此,涉案人员多、广、杂。涉案人员身份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从下岗职工、农民、离退休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到企事业职工、公务员乃至高学历的“白领”等。2、涉案地域广,金额大。从地域上看,涉众型经济犯罪许多案件都属于跨区域作案,受害群体分布在全国各个省市;从金额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金额均较大。3、欺骗手段多样化隐蔽化。如犯罪分子为引来“投资”,往往向投资者承诺畸高的回报率,运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引诱被害人上当。法律依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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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29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经济犯罪的一种,涉众型经济犯罪手法多样,不断翻新。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多发有着复杂的因素。在当前群众投资渠道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不法分子采用诱惑性极强的虚假宣传攻势,使经营者和投资者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位置。由于群众缺乏对企业业务经营状况和资信进行印证和深入了解的渠道,很难做出判断,加之受贪利和盲目从众的心理支配,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特别是部分群众法制意识、防范意识不强,有的明知是投资陷阱,仍幻想“一夜暴富”,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参与,导致上当受骗。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公众:要警惕不法分子以养殖、造林、返租、产权式商铺等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要警惕不法分子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流动促销等作诱饵发展下线,亲朋好友是其发展下线的重要目标;要警惕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要警惕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的行为,组织介绍或参与行为均属非法;要警惕不法分子大肆宣传的所谓“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提防理财投资陷阱。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是:金额巨大,涉及面广。从行业看,涉及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领域;被侵害人员涉及下岗职工、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和学历较高的城市“白领”。
从地域看,从东北、华东、华北地区扩展到中西部地区。
另外,不法分子犯罪手法多样。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出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
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采取聘请名人做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骗取群众的信任。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16种“面孔”]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集资;
  ■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以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等,非法集资;
  ■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集资;
  ■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进行“拉人头”传销;
  ■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直销业务,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

■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非法买卖股票;

■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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