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根据建筑物的等级、基础型式、建筑物的高度(或荷载大小),再由具体的土层性质来决定。
表3.0.2
注: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
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b(b为基础底面宽度),
独立基础下为1.5b,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围(二层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
规范中给出的这个量化指标应该仅适用于条形基础和独立基础,
筏板基础、箱型基础可以参考该定义,但对
桩基础我认为并不适用。
对于端承型的桩基来说,是指桩端以下一定深度内的地层(单桩、群桩还不一样),对于摩擦型桩来说,侧壁摩擦层也应算是主要受力层;对于复合地基来说,被处理的土体及其下一定深度内的地层均应被视为主要受力层。
如果非要具体量化,
参照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第5.5.8条
和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02第5.3.6条的条文说明,
采用应力比法,取地基附加应力对自重应力之比为0.2或0.1作为主要受力层下限的判定标准我认为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