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裁决后,当事人就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此时行政裁决的效力如何

如题所述

如果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经法院确认合法、自愿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处理与被申请人的宅基地争议,行政机关受理后经调查取证,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其他打架斗殴、邻里纠纷的,乡镇的裁决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参考资料:土地法、人民调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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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02
第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第六条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纵横法律网 尹成刚律师
第2个回答  2011-05-02
行政机关无权裁决民事纠纷
纵横法律网 靖自成律师
第3个回答  2011-05-02
乡、镇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进行的调解,不是行政裁决。如另行起诉,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纵横法律网 李晗飞律师
第4个回答  2011-05-02
我觉得效果肯定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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