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段音乐收取版权费有不同的方式。对于质量较差的著作权作品,只能打包销售,统一定价。每件物品价值多少,可以使用多少年。
使用该作品,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详见著作权法)外,应向该文字、音乐作者支付相应费用。
在任何公众地方播放音乐(例如车站候车室、超市大堂、礼堂等)在播放之前,请注意它是否受到版税的保护,因为最轻微的错误都可能导致商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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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著作权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工作可以未经许可的使用,并没有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只要作者的名字和标题的工作表明,并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规定: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或者说明问题,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中适当引用;
(三)为报道时事,不可避免地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复制、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转载、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的政治、经济、宗教等时事新闻,但作者声明不得转载、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刊登、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译或者少量供教师、研究人员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展示或者保存版本而复制收藏的作品;
(九)向公众免费演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陈列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修改为盲文出版。